为了认真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证社会救助资金专款用,根据牡丹江市民政局[2005]33号文件精神及《牡丹江市区经常性社会捐助管理办法》的救助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1、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我区范围内(除市直单位、驻牡中省直单位、驻牡部队和市管辖“三无”对象)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职工、“三无”对象、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患有重大疾病的区属学校贫困学生、遇到重大灾患疾病无力解决的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2、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时必须具有牡丹江市爱民区城镇户口,并提供下列证件之一。
(1)低保证
(2)残疾证
(3)待业证、下岗证
(4)抚恤、定补证
(5)复员、转业军人证
(6)学校出具的特困生证明信
二、申请、核查、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申请社会救助时必须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疗病历和居委会证明及户口、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街道办事处接到社会救助申请后,在3日内对救助对象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和所遇困难原因进行调查,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 由办事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同时附调查报告、救助人申请、医疗病历、户口、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3、区民政局将深入到各办事处入户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申报或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救助标准
1、对于因天灾人祸等偶发因素造成家庭吃饭、穿衣等暂时性生活困难的,由区爱心超市给予救助。
2、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痴呆、脑瘫、肺气肿、糖尿病等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300元;
3、对于患有脑血栓、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等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300—500元;
4、对患有癌症、尿毒症、血液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视困难情况予以救助。
5、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学生,视家庭困难情况予以救助.
6、救助对象已加入商业人寿、家财、大病等保险、并获得赔偿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救助。
四、审批权限
1、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申请救助资金500元以内的由区主管区长审批后发放。
2、救助对象申请救助资金500元以上的由区长审批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