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确保全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和免受财产损失,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干旱、冰雹、洪涝、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事件。
应急工作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局部服从全局;乡、各办事处、行政区域为基本防范单位的原则。
区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把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教育全体人民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二、启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本预案。
1、抗震、防汛等灾害预报部门发出预警及相关案已经预测到预期灾害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产生巨大威胁或损失。
2、区(乡,)级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倒塌房屋100间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400公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二)本预案的启动及启动范围由区政府宣布。
三、救灾应急组织机构
(一)灾害发生并启动本预案后,区政府成立区抗灾救灾指挥部。
总 指 挥:宫镇江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谢北寒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柳玉彬 区政府副区长农村防汛指挥部指挥
谭 冰 区政府副区长城区防汛指挥部指挥
赵恩帮 区武装部部长
林惠斌 区政府办主任
曹龙波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文明 区宣传部部长
瞿向前 区财政局局长
王延甫 区农业局局长
郭玉玺 区统计局局长
田 华 区卫生局局长
田志国 区建设局局长
陈 志 区公安局局长
贾祖建 区经计局局长
郑晓红 区教育局局长
于洪河 区劳动局局长
苏启库 区安全办主任
杜永林 北安乡政府乡长
孟祥富 北山办事处主任
王本福 黄花办事处主任
马凯元 铁北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奉君 新华办事处主任
曹洪武 向阳办事处主任
于 浩 兴平办事处主任
孙永奇 大庆办事处主任
区抗灾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灾害
应急工作,部署各项救灾应急准备,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准备情况,研究决定处置有关重大问题。
1、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通报灾情,及 时组织制定救灾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协调、检查下一级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救灾工作情况。
2、及时发布灾情、预测灾情发展趋势,视情况请求市和有关部门支援。
3、 灾情发生后,指挥部亲临灾区现场坐阵指挥,与灾区领导一起做好救灾工作。
4、其他需要指挥部决定的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二楼民政局:
主 任:曹龙波 (兼)
副主任:佟侠(兼) 侯静萍(兼)
成 员:杜永林、孟祥富、王本福、马凯元、王奉君、曹洪武、于浩、孙永奇
抗灾救灾办公室电话:6552302
(二)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向各救灾工作应急机构传达应急指挥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救灾应急机构工作信息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检查、评估灾情,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
6、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乡、办事处也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相应职
责。
四、指挥部下设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
1、工程抢险组。由区属各单位和驻区部队负责,抢救被压埋、水困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根据灾情运送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险;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生活。 (责任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2、灾情核查组。由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城建局、统计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收集调查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材料。(责任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灾民转移安置组。由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包括转移工具、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及生活安排等,在转移路线明确的前提下,确保灾民转移到安全地带,妥善解决安置场所;及时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责任人:佟侠)
4、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医治伤病人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水源、食品等污染情况,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责任人:田华)
5、物资供应组。由民政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管理和保障工作。 (责任人:曹龙波)
6、农田修复组。由农业局负责,指导城乡灾区房屋及农田排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农田生产建设。(责任人:王延甫)
7、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责任人:陈志)
8、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负责,宣传抗灾救灾工作的有关信息;按规定发布灾情;回答国内外有关情况的询问。 (责任人:王文明)
9、捐助接收组。由民政局负责,按照灾情和有关规定,呼吁国内外社会提供援助;做好社会各界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责任人:侯静萍)
10、灾害评估组。由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灾害经济损失,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作出全面的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报告,及时上报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五、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灾情发生前,及时做好相关数据库的建立,包括当地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等(详见后附表)。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机动能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灾情搜集和报告工作中科学技术的含量。
当灾情尚未发生,但存在严重险情时,可立即上报; 时间紧急、险情重大时,可越级上报,请求协助处理。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组织机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由当地救灾指挥部按照灾情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上级指挥部和有关部门。
灾情应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时段、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伤亡人数、倒塌房屋、农作物及其他受灾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灾害后果以及采取的措施,生活、生产上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等。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假报。灾情数字未经民政部门核实,不得公开报道。灾情的发布以各级民政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灾情的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由业务主管核实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六、救灾资源的准备
(一)救灾的人力资源准备:乡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驻区武警部队、民兵随时做好救灾应急的准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灾救灾的义务。
(二)救灾的物资准备:区政府建立了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在民政局储备库内储备充足的常规救灾应急物资,如帐篷、衣、被、锹、钩、救生衣、手电筒、水鞋、编织袋及用于搭建简易房的油毡、铁丝、彩条等物资,其它不宜长期储存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等,对易灾地区做出了对口支援安排。
(三)救灾辅助资源的准备:有关部门准备好了能够及时有效投入救灾工作的资源和工具,包括特用通讯工具、运输工具及动力保障工具。如移动通讯车、紧急供电设施等。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物时,无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将数额公开。物资发放有健全的、统一的提货、收货手续;设立条件完备的物资中转保管站;物资发放有授权,物资供应组负责有关事项和承担责任。
七、灾后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
(二)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
(三)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倒房、农田绝收、家庭财产、特重灾户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四)根据核实情况,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吃
饭、穿衣等总体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报请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援,并落
实救灾优惠政策,尽量减轻灾民负担。
八、救灾款物的筹集管理
经费和物资的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扶持等多渠道筹集。
财政要加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的投入,当年安排的地方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达上年度上一级下拨的各项救灾款的l/3以上,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若灾情特大,还应追加预算;各级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时,必须明确已列支的救灾经费预算及投入使用情况,各级建立救灾资金专户,将上级下拔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款统一存入专户, 转帐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1)、新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等方面;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2)、春荒、冬令灾民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等方面。中央和省级救灾物资的申请、办理和拨付,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救[2002U15号)执行。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建立救灾款来源、分配使用专帐,逐笔登记,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以确保救灾款及时足额到位。区年末尚未使用的救灾款结余,必须结转下年继续分配使用,不得调减下年预算或转移专户资金。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款与区政府的救灾款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效能。
救灾款的发放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时,无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乡、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限如实上报救灾款分配和使用情况。如不按时上报,将被视为资金、物。